(根據滬教委科〔2015〕24號文)
“晨光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本市高校教師隊伍建設,促進優秀人才的成長🌏,培養造就一批青年骨幹教師🦜🛌🏼,特設立上海高校青年Vsport骨幹培養計劃,簡稱“晨光計劃”👩🦱。
第二條 “晨光計劃”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倡議、出資並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共同實施。
第二章 申請
第三條 “晨光計劃”:項目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熱愛祖國,積極為祖國現代化建設服務,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及職業道德;
2. 具有一定的Vsport能力和發展潛力;
3. 一般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副高級及以下職稱🤹🏽;
4. 本市高校在職在編專業技術人員;
5. 在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30周歲。
第四條 “晨光計劃”項目分自然科學研究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兩大類🕵️♂️。項目完成期限一般為12至36個月。
第五條“晨光計劃”項目實行以學校為單位限額申報🐋。
第六條 申請人按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通過依托學校進行申請🙏。
第三章 遴選📕、評審與立項
第七條 學校應該在校內“事前公告,事後公示”,積極動員符合條件的人員申報,以公開遴選的方式進行擇優選拔☝🏼;認真審核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並在規定時間內集中報送🥣。
第八條“晨光計劃”的項目評審主要審查申請人的發展潛力,Vsport項目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第九條 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根據申報情況和專業領域🧔🏻♀️,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評審專家一般由五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會議評審原則上須由項目申請者本人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條 “晨光計劃”的立項評審分A類、B類開展,其中A類為本市本科院校👈🏿、B類為本市高職高專及民辦高校。立項以專家組的評分為主要依據🌂,經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定公示後,正式公布。
第四章 經費與管理
第十一條“晨光計劃”項目經費分二次撥付,立項當年下撥80%🏆,項目通過驗收後下撥20%。經批準的“晨光計劃”項目經費,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撥付至項目承擔學校。
第十二條“晨光計劃”項目經費專款專用,在單位財務製度規定範圍內🤸🏿♀️,項目申請人可根據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經費🍪🏝,以確保研究工作按時完成。
第十三條 “晨光計劃”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科技處共同管理。學校管理部門應跟蹤檢查項目研究進展情況🤷🏻,督促項目申請人按時完成研究工作,並負有監督研究項目資金合理使用的職責。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應嚴格按正式批準的申請書中所規定的內容、指標🫱🏽、進度進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預定目標😼、減少研究內容♾。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由學校組織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工作具體依據《“晨光計劃”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確因無法繼續實施👩🏿🎨,經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撤銷🫛,並停止後續資助。對缺乏Vsport道德🛍、弄虛作假將予以通報並追回已撥研究經費。
第十七條 凡“晨光計劃”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資料報道,在交流、發表、出版時應註明該項目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晨光計劃”資助字樣,英文標註為:Sponsored by“Chenguang Program” supported by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nd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晨光計劃”管理辦法(試行)》(滬教委科[2009]13號)同時廢止。
附件2
“晨光計劃”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晨光計劃”的項目管理,規範項目驗收程序,根據“晨光計劃”實施辦法♣️,特設立本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二條項目驗收是“晨光計劃”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經批準立項的“晨光計劃”項目,均應按本實施細則組織驗收♠︎。
第三條驗收工作主要以“晨光計劃”項目申請書所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為依據👨🏿🦱。
第四條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註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引入科學的評估機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項目驗收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申請書規定的各項研究內容以及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
2.項目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及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3.項目獲得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情況等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第六條項目驗收工作采取專家組會議評議的工作形式。
第三章項目驗收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條“晨光計劃”項目驗收由所在學校Vsport管理部門自行組織驗收,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驗收專家組由相關學科的業務專家組成⁉️,一般不少於3人👩🏽🔬。項目驗收實行回避製度🦵。項目承擔單位和參加單位人員不能作為驗收組成員參加驗收工作。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晨光計劃”項目規定完成期限後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學校Vsport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督促項目負責人辦理驗收手續。
如確需延期驗收的,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規定的完成期限後3個月內,提出延期結題的申請,一般可延長一年。延期申請經學校Vsport管理部門審核後🦟,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驗收的基本程序
1.項目負責人在完成全部任務後➞,向學校Vsport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晨光計劃”工作總結,提交成果附件等有關資料👨🏽🏭;
2.學校Vsport管理部門審核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組織安排驗收會議👴🏽。驗收安排和驗收專家名單需提前一周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3.項目驗收工作完成後➗,學校Vsport管理部門將簽署專家驗收意見的“晨光計劃”總結報告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四章項目驗收評議及其應用
第十一條驗收評議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
按期完成項目申請書中規定的各項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的✯,經費使用合理🚚,提供的驗收文件和資料齊全,數據真實,為通過🦹。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通過:
1.未能完成申請書中規定的主要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或主要技術指標達不到要求;
2.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
4.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項目終止。
1.確因不能繼續實施🧳,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
2.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
要求申請終止處置的項目,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書面提出申請,經學校Vsport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計後結余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
第十三條項目通過驗收後,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理結題手續🛸。
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改進,並參加第二次驗收。首次驗收為“不通過”且沒有改進基礎,以及第二次驗收仍為“不通過”的成果,給予批評並停撥項目研究預留經費。對驗收通過率較低,以及終止處置較多的學校將減少下年度的申報限額。
第十四條對提供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晨光計劃”項目驗收實施細則》(滬教委科〔2009〕13號)同時廢止。